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按规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请向江门市环保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4、企业营业执照和负责人(法人)身份证;
5、代办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代办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除标明是原件,其它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咨询电话:江门市环保局环保窗口:3871162
职调办:350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