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文件材料的规档和不归档范围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鉴定、筛选。应规定的移交局综合档案室,不归档的自行销毁或适应处理。
二、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人员参加的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制定档案的存毁和调整保管年限。
三。凡认为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由局综合档案室提出,经鉴定小组鉴别验定,报局领导核准后进行。
四、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并有二人以上鉴销和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名,销毁登记册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