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00347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5)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2.申请内容: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3.申请条件: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设立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划分(市)
负责审批蓬江、江海两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3)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4)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5)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6)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7)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事项。 |
业务情形二:变更排污许可证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 (2)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业务情形三:排污许可证延续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2)环境保护主管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2)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附件附图可用A3纸打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纸质材料请于正式受理前提交。
2.申请材料目录:
业务情形1 :申领排污许可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件要求 |
纸质件要求 |
要求 | ||
必须 |
必须 |
类型 |
份数 | |||
1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否 |
是 |
原件 |
1份 |
加盖单位公章(见样表及填写范例) |
2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加盖单位公章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5 |
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仍处于试运行或试生产阶段,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
7 |
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相对应的验收监测报告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
8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
9 |
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核查)意见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无 |
10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须提交 |
11 |
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制定的,必交 |
12 |
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及固废)申报登记资料(包括集中供热合同、纳污证明、锅炉注销证明或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反映排污情况的资料)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
业务情形2:变更排污许可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件要求 |
纸质件要求 |
要求 | ||
必须 |
必须 |
类型 |
份数 | |||
1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否 |
是 |
原件 |
1份 |
加盖单位公章(见样表及填写范例) |
2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否 |
是 |
原件 |
1份 |
|
3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4 |
最近一年内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5 |
上年危废转移联单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6 |
近一年水费单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
7 |
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
业务情形3:排污许可证延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件要求 |
纸质件要求 |
要求 | ||
必须 |
必须 |
类型 |
份数 | |||
1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否 |
是 |
原件 |
1份 |
加盖单位公章(见样表及填写范例) |
2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否 |
是 |
原件 |
1份 |
|
3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4 |
最近一年内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5 |
上年危废转移联单 |
否 |
是 |
复印件 |
1份 |
|
6 |
近一年水费单 |
否 |
否 |
复印件 |
1份 |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即时 |
受理时限说明 |
符合受理条件,即时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但可以补正材料后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申领:20日 变更或延续: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领污染物许可证20日;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和延续污染物许可证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申领:20日 变更或延续: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与法定办理时限一致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第89-90号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但可以补正材料后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人员开展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与集中审议等环节的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 获取办理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自取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0750-3871162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
2.网上办理网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3871162(环保窗口)、0750-3502048(行政管理职责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eambbs.com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邮政编码:529000
2.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50-12345
3)网上投诉。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mail.aspx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环保局党办;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10631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图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