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11-01 【字体:

江门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00346)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在江门市从事严控废物处理(处理自身产生的严控废物的除外)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复同意。

3)已建成相应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

172号);

3.《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四、五、六条。

    三、实施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划分(市)

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核发。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四、五、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3〕140号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企业应当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3)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严控废物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项目应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

4)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严控废物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

3)申请企业不具备运营技术能力的;

4)项目未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的;

5)污染物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打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纸质材料请于正式受理前提交。

表1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的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样表见附件)

1

0

纸质

经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达到试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县级(市、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文件

1

0

纸质

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安全规章制度和污染防治责任制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废物分析制度、称重和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六、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窗口: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网上: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出具《收件回执》。

2. 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审查决定和出具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同意的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果。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批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LobbyAction.do?actionType=index)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预受理通过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核对纸质与网上电子材料无误后予以即时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制作审批结果,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0750-3871162

0750-3871165

0750-3502030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办理地址

http://wsbs.jiangmen.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3)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

4)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6)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咨询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3871162(环保窗口)、0750-3502030(固体废物服务处理中心)。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eambbs.com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邮政编码:529000

(2)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窗口、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服务处理中心。

3.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进行进度查询。网站查询方式: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4.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50-12345

3)网上投诉。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mail.aspx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环保局党办;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10631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1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图2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附件: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