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00345 )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申请内容:设置入海排污口。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实施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划分(市)
负责审批江门市海域的入海排污口设置。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三十条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符合江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并经专家论证可行。 (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3)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4)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完全不具备或部分不具备予以批准的条件。 |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附件附图可用A3纸打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请于正式受理前提交。
2.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件要求 |
纸质件要求 |
要求 | ||
必须 |
必须 |
类型 |
份数 | |||
1 |
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否 |
是 |
原件 |
3份 |
加盖单位公章 |
2 |
设置入海排污口可行性的专家评审材料 |
是 |
是 |
原件/复印件 |
3份 |
加盖单位公章 |
3 |
提供入海排污口涉及的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
否 |
是 |
原件 |
1份 |
提供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即时 |
受理时限说明 |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材料待补正后予以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收到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公示时间、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期限内。 |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第89-90号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材料待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人员开展现场勘查、材料审查与集中审议等环节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4)获取办理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批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自取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与集中审议等环节,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4)获取办理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
九、许可服务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0750-3871162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3)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
4)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6)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3.咨询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3871162(环保窗口)、0750-3502020(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eambbs.com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邮政编码:529000
(2)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窗口、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评科。
4.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站(网址:http://www.eambbs.com/),或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5.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50-12345 or上级纪检机关?
3)网上投诉。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mail.aspx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环保局党办;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10631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1 窗口办理流程图
图2 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