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 00337-4)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增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在江门市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的单位。
2.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二、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划分(市)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增项)。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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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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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纸质申请材料一般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2、对材料提供要求: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申请表 |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 |
2 |
0 |
纸质 |
新增内容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 |
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
0 |
1 |
纸质 |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正副本 (如正副本原件丢失,需提交登报作废声明) |
无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即时 |
受理时限说明 |
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做出受理决定。申请单位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限。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第89-90号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审查决定和出具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同意的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果。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批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自取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rsmsreq/)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制作审批结果,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eambbs.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0750-387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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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rr.mep.gov.cn/rsmsreq/)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咨询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3871162(环保窗口)、0750-3502029(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eambbs.com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邮政编码:529000
(2)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窗口、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2.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50-12345
3)网上投诉。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mail.aspx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环保局党办;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10631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1 窗口办理流程图
图2 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