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8]5号
当事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8314142T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氯化镍和碳酸锰两个产品项目,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停止上述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