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预算公开
2017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主要职责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主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指导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5个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属下事业单位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门市环境信息中心、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4个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具体包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门市环境信息中心,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8个,分别是:办公室( 人事科)、法规与宣教科、污染控制科( 生态保护科)、环境规划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分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员编制46人和5名雇员员额,实有人数47人(含雇员5人)、退休26人。属下4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73人,实有人数70人,离退休14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全市环保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污染防治,严格环境监管,为我市建设美丽侨乡提供环境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严守生态红线,全面落实环保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执行生态分区管理要求,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严控区项目严格把关。积极发挥环境调控作用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为经济增长注入绿色动力。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工作,开展《江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规划》编制,推动各市、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加强潭江综合治理,全力以赴“治差水,保好水”。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和“抓两头促中间,带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策略,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和《江门市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和潭江综合整治。以深入推进“河长制”和挂牌督办为抓手,狠抓“差水”(潭江牛湾、新美、公义和义兴四个断面,以及天河沙、杜阮河、麻园河、龙溪河、会城河、紫水河6条黑臭水体)的治理。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河(段)长考核信息。进一步公开建成区6条黑臭水体和潭江流域污染源信息,水环境质量信息。进一步加大“好水”(西江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完成镇级以饮用水源规范化管理和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违建项目清理整治,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三是加大联防联控力度,深化空气质量达标治理。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的终期考核年,按照省《大气十条》的要求,以PM2.5、PM10和臭氧治理为重点,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确保完成省下达的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深化工业锅炉污染整治,按大气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更新替代10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深入开展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以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控长效机制,确保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并持续向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四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统筹推进农村环保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思路,认真做好《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江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省的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相关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理。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继续深入推进江门市生态村创建。
五是深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改革,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效支撑。一是依法下放市级环评审批权到区、县环保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进一步简化环评审批,依法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三是减少环评审批前置条件,项目核准(备案)、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不再作为环评审批的必要条件。
六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协作配合。加快推进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完成第二期项目建设,实现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覆盖率100%。探索推进“互联网+”环境执法,充分利用智慧地图、无人机等科技化手段,构建污染源动态立体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环境执法大数据。强化社会监督,健全举报机制,推动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监督作用。深入推进涉环境问题矛盾纠纷专项治理,积极有效应对建设项目“邻避”问题,妥善化解涉环境问题纠纷隐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培训演练、信息发布等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七是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环境能力建设。按照上级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环境保护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期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履职,环保工作机制不变、责任不变、任务不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支持和指导蓬江、江海区全面履行环保法规定的属地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两区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工作。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履行环保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环保干部队伍。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8993.40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341.58万元,减少原因是:减少污染源治理设施改造专项资金500万元;基金预算拨款增加55万元,主要增加环境保护局大楼修缮支出55万元;专款专用资金增加400万元,主要为潭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增加40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安排减少1601.5万元(主要由于黄标车淘汰和锅炉改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其中:公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08.40万元,占收入的52.35%;基金预算55万元,占收入的0.61%;专款专用资金收入3900万元,占收入的43.37%;上年结转结余330万元,占收入3.67%。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8993.40万元,其中本年支出8663.40万元,占96.33%,比上年预算增加259.92万元。增加原因是:养老改革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5.33万元、增在职和退休人员经费129.59万元,增加环境保护局大楼修缮支出55万元。本年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63.40万元,占4.0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2.23万元,占2.14%;节能环保(类)支出8226.15万元,占91.47%;城乡社区(类)支出55.00万元,占0.61%;住房保障(类)支出156.62万元,占1.74%。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4708.40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2225.79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7.27%,分项预算为人员支出预算1575.2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预算172.3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478.23万元。2017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增加252.91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调整增加252.91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2482.61万元,占支出预算52.73%,主要支出项目有:环保专项资金及环保项目评审费250万元;专项业务支出220.60万元;污染源监测系统运作经费65万元;环境保护执法经费93万元;污染源治理设施改造专项资金1500万元;污染源监测专项经费70万元;环境质量监测专项经费80万元;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经费18万元;排污费征收工作经费10万元;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经费60万元;核应急工作经费10万元;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经费20万元;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及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经费9.4万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测运行费45.31万元;环境标志管理工作经费31.3万元,2017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减少447.99万元,主要是根据排污费收入情况,减少污染源治理设施改造专项资金500万元。
3.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为55万元,2017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增加55万元,主要增加环境保护局大楼修缮支出55万元。
4.专款专用资金支出情况
专款专用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3900万元,用于潭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支出,2017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增加400万元。
5.上年结转结余支出情况
上年结转结余支出330万元。主要是上年省补助国省控重点企业排污监测运行经费用于系统网络维护15万元、用于污染防治规划编制100万元、核电站前哨工作经费50万元、用于污染源监测成本开支35万元、用于环境质量监测成本开支130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72.48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未有计划购置。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1万元,主要包括环境执法、事业单位监测和监测运维等用车的运行经费。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11.48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执法检查接待等。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72.4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30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61.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60万元,减少原因: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租车费用4.60万元从2017年起列“30239其他交通费用”,不列入“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1.4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30万元,增加原因:根据2017年环保工作任务进行相应调整。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10.77万元(与部门预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6年增加0.78万元,增长原因是:人员变动增加公务车改革的交通费补贴支出。其中:办公费8.00万元,印刷费0.50万元,邮电费3.00万元,差旅费8.00万元,会议费1.50万元,福利费2.19万元,日常维修费3.0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0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5.5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00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15.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76.7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84.01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水、气监测专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6台(套)。
2017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环境保护管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环境监测等方面目标的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计划生育(款):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十八、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土壤、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二十、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反映用于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反映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住房改革支出。
二十三、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