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8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2018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报表
第三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主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指导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5个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属下事业单位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门市环境信息中心、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4个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具体包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门市环境信息中心,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9个,分别是:办公室( 人事科)、法规与宣教科、污染控制科( 生态保护科)、环境规划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分局、督查科。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员编制66人和5名雇员员额,实有人数50人(含雇员5人)、退休27人。属下4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73人,实有人数67人,离退休14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目录如下: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我局将切实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环保工作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满足侨乡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侨乡。
(一)精准治污,全力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组织制定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有效落实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餐饮业油烟治理监管,推动住建、交通、公路、建管等相关部门落实扬尘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扬尘污染防控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扩大禁燃区范围,开展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和秋冬季臭氧削峰行动。
(二)以未达标水体整治为重点,大力推动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未达标水体整治,以改善潭江水环境质量、确保牛湾断面2018年达到Ⅲ类水质为目标,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督促和指导各市、区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已清理的项目“死灰复燃”,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推进我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加强督察督办,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继续强化铁腕治污,以严执法、强监管抓出环境治理成效。巩固深化环境执法百日整治行动的成果,持续加强全市火电、玻璃、陶瓷、化工、喷涂加工等涉气重点行业和“一面六河”沿岸印染、皮革等涉水重点行业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和监测,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环保+公检”联动合作,推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和“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强化环境监察与监测联动执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移动执法系统(二期)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大数据,提升环境执法能力。
(四)积极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源头监管,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江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严格保护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五)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修编《江门市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江门市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严格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落实创建目标和任务,推进江门市生态村镇创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以点带面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六)加强环境法治保障,促进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平台发布环境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广泛参与,倡导生活方式绿色化,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6869.46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2123.94万元,减少原因是:一是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列为全市性资金,不列入部门预算,减少1410万元;二是潭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转为水务部门负责,预算减少3650万元;三是2017年省补助结转用于2018年开展工作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和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能力建设等增加结转资金2741.6万元。其中:公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577.86万元,占收入的52.08%;基金预算0万元,占收入的0.00%;专款专用资金收入250万元,占收入的3.64%;上年结转结余3041.60万元,占收入44.28%。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6869.4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6869.46万元,占100%,比2017年预算减少2123.94万元。减少原因是:一是减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1410万元,列为全市性资金,不列入部门预算;二是减少潭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3650万元转为水务部门负责;三是根据省补助项目增加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和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能力建设等支出2741.6万元。本年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18.84万元,占6.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05.07万元,占2.99%;节能环保(类)支出6018.31万元,占87.61%;城乡社区(类)支出47.60万元,占0.69%;住房保障(类)支出179.64万元,占2.61%。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3577.86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556.36万元,比上年增加330.57万元,增加原因是:根据江机编办[2017]477号《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环境保护局增加机构编制等问题的复函》增编20人而相应增加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1021.50万元,比上年减少1461.11万元,减少原因是:减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1410万元,列为全市性资金,不列入部门预算。主要支出项目有: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58.2万元,环境保护宣传、建议项目环境评审、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维护支出。
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40万元,用于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经费和执法人员服装配套。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支出10万元,用于江门市核应急中心的运作。
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305.3万元,环境质量、机动车排气污染、固体废物的监测开支。
其他污染防治支出90万元,用于环境保护规划的调研和编制。
其他节能环保支出18万元,用于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设备的配套。
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为0.00万元,2018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减少55万元,主要减少2017年安排的环境保护局大楼修缮支出55万元。
3、专款专用资金支出情况
专款专用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250万元,用于潭江流域河长制水质考核监测支出,2018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减少3650万元,主要是潭江流域河治理工作转为水务部门负责。
4、上年结转结余支出情况
上年结转结余支出3041.6万元,2018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增加2741.60万元。主要是2017年省补助结转用于2018年开展工作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和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能力建设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8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72.48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1万元,主要包括环境执法、事业单位监测和监测运维等用车的运行经费。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11.48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执法检查接待等。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72.48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61.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1.48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41.89万元(与部门预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7年增加31.12万元,增长原因是:根据江机编办[2017]477号《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环境保护局增加机构编制等问题的复函》增编20人而相应增加基本支出。其中:办公费11.00万元,印刷费0.50万元,邮电费3.00万元,差旅费8.00万元,会议费1.50万元,福利费2.14万元,日常维修费9.0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0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5.5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140.4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79.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91.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369.1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6台(套)。
2018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环境保护管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环境监测等方面目标的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53.4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计划生育(款):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十八、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土壤、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二十、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反映用于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反映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住房改革支出。
二十三、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